罗马尼亚1966年合作社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22页(480字)

1966年3月9日,罗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生产合作社全国联合会代表大会通过《农业生产合作社章程》。共8章40条。主要内容包括:第1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目的,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合作社)是农民自愿结合,并把土地和其他主要生产资料加入合作社所有制的一种社会主义经济组织。第2章农业生产合作社所有制和合作社社员的个人所有制,规定社员大会可以分配社员家庭不超过0.3公顷的自留地。第3章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及其权利与义务,规定社员入社必须把个人所有的土地、耕畜和主要农具交给合作社,要交付不少于25列伊的入社费。第4章生产活动的组织。第5章劳动组织和劳动报酬,规定生产大队是基本的劳动组织形式。第6章生产的分配和货币及物质手段的使用,规定从总产值中扣除生产性的物资开支和对国家的义务后剩余的净产值的75%至82%用作消费基金,以保证劳动日的报酬和补充报酬(现金或实物)。第7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领导和监察机关,规定社员大会是农业合作社的最高领导机关,行使本章程规定的职权。第8章其他规定,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是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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