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农业合作社董事条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32页(401字)

埃及《农业合作社法》规定,农业合作社董事会成员需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具有埃及阿拉伯共和国的国籍,并充分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2)以前未因犯罪而被告发,除非已恢复了名誉。(3)应处理了其应付债务和合作信贷组织的到期应付款。(4)不是对自己的账目弄虚作假或对合作社任一活动弄虚作假的人,也不是从事与合作社的利益相反的其他任一活动的人。(5)除了第一届董事会外,至少一年已经是合作社的社员。(6)在合作社的工作地区居住。(7)不是有关农业合作管理、检查、指导机关和财政、税收等机关的官员。(8)不是各级行政、司法机构的长官(包括村长、警长)及其代理人。(9)必须是与合作社有贸易关系的人。(10)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11)没有出卖、出租财产的契约。(12)不是同一级的其他任一合作社董事会成员。(13)没有放弃董事会成员资格的权利,除非工作一年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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