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农业合作社违法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35页(482字)

埃及《农业合作社法》规定:(1)任一农业合作社的创办人、董事会成员、经理、职员、审计员、清理人,无合法理由而拒绝执行本法律或其实施条例、农业合作总社所通过的决议、合作社章程等规定的他们各自的任务、义务、工作职责,因而损害合作社的利益的,可判处不超过500埃镑的罚金。(2)合作社创办人、董事会成员、经理、监察员、审计员、清理人在其工作中或在准备提交有关部门或全体大会的账目报告中,故意弄虚作假,或者蓄意隐瞒部分或全部事实,或董事会成员、管理以伪造账目等手段故意将非合作社的实际利润,作为股息、报酬在成员中分配,或董事会成员公布的股份不足或超过其票面价值,或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在提供贷款、资金、存款、保险、扣除等业务时,与法律或其实施条例、合作社章程等相抵触时,可判处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和不超过100埃镑的罚金,或只判其中一项。(3)非法使用农业合作社名称的,可判取消其名称,经费由被告支付。(4)故意刊登合作社财产、行政情况的,可处以100埃镑以下罚金。(5)上述规定对董事会成员、经理、职员、清理人等均有效力。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