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北海道东北开发公库登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51页(180字)

日本1966年《北海道东北开发公库法》第5条规定:(1)公库须依政令规定进行登记。(2)依前项规定必须登记的事项,非于登记后不得以此对抗第三人。第6条非公库不得使用北海道东北开发公库的名称或与此类似的名称。第39条规定,违反第6条的规定,使用北海道东北开发公库的名称或者与此类似的名称者,处1万日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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