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农业税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67页(255字)

越南《农业税法》第33条规定,部长会议领导全国范围的农业税工作的组织实施。第34条规定,财政部部长有责任组织、指导、检查全国内农业税工作的实施;统一调度税务部门的活动;解决属自行权限的有关农业税的申诉、建议。土地种植管理总局局长有责任组织、指导、检查土地测量、房地产局的建立、给各类纳税单位发放土地使用登记证;配合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为各地确定计税地类,呈部长会议主席批准作为计税和征税的依据。第3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主席指导本地农业税法的执行的实施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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