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作物保险董事权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83页(369字)

美国1980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规定,农作物保险公司董事会有以下权限:(1)建立和利用生产者委员会或生产者协会,由董事会决定他们提供从事农作物保险的管理费用和保险项目费用,以及在共同实施本法过程中所蒙受的损失;(2)同私营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时,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条款和保险行业的一般标准付给私营保险公司管理费和保险项目费;(3)鼓励有营业许可证的私营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经销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保险。投保人也可以通过这些代理人或经纪人续保那些连续性的保险项目。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和经纪人可以从他们收取的保费中提取合理的代办费和佣金。由于保险公司或合同某方面的失误和疏忽给代理人和经纪人造成的损失,由董事会赔偿。若失误和疏忽是由代理人和经纪人所造成的,代理人和经纪人将会被起诉或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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