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工影响天气空域申请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44页(251字)

中国2002年《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作业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利用飞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所需飞机由军队或者民航部门按照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方式提供;机场管理机构及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做好保障工作。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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