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合作基金会股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49页(268字)

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关于加强农村合作基金会管理的通知》规定,农村合作基金会按照自愿互利、有偿使用的原则吸收股金。其股金应以集体资金为主。股金要保持相对稳定,入股时间至少为一年,退股要按规定的比例执行,并须严格审批。不得以股金名义变相吸收存款。农村合作基金会主要向入股会员有偿提供资金。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资金投向要与当地产业结构相适应,坚持短期、小额为主的原则,优先解决农业生产流动资金不足的困难。不得将资金用于非农业的基本建设投资,也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购买股票和企业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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