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稻谷生产量调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75页(204字)

台湾1972年《稻谷生产量及生产费调查办法》第2章生产量调查中规定:(1)稻谷生产量调查以县市或乡镇市区为单位。(2)稻谷生产量调查分水稻、陆稻两类,并按蓬莱、在耒等种别调查。(3)稻谷生产量调查,分为种植面积及收获量调查,方法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其中种植面积调查根据耕地图及耕地台账等资料在稻谷种植完毕时,实地调查各段、各小区、各地号田地实际种植稻谷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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