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农产市场交易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76页(459字)

台湾当局于1981年8月5日公布《农产品市场交易法》,1983年12月12日修正公布。本法为确立农产品运销秩序,调节供需,促进公平交易的目的而制定。分总则、共同运销、批发交易、零售交易、罚则、附则等6章,共43条。其中,第1章总则,包括6条。指出本法用辞定义。如农产品,系指蔬菜、青果、畜产、渔产与台湾主管机关指定的其他农、林、渔、牧业产品及其加工品;农产品批发市场,指每日或定期集中进行农产品交易的机构;农民团体,指依法组织的农会、渔会及农产品生产运销合作社、合作农场;供应人,指向农产品批发市场供应农产品者;承销人,指向农产品批发市场承购农产品者;贩运商,指向农产品生产者或批发市场购买农产品运往其他市场交易者;零批商,是指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购货,在同一市场内批零农产品与零售商品或大的消费者;零售商,是指向消费者销售农产品的商贩;农业企业机构,指从事本法所称农产品生产的公司组织。总则还规定,本法所称主管机关,在省(市)为省(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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