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欧洲鸟类保护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99页(381字)

目前,非欧洲国家已经签署了六个保护鸟类的双边公约。其中,最早的是加拿大和美国1916年8月签署的《保护迁栖鸟公约》。随后,墨西哥和美国在1936年2月签署了《保护迁栖鸟和供狩猎的哺乳动物公约》。其余四个公约都是在20世纪70年代签署的。包括:日本和美国在1972年5月签署的《保护迁栖鸟和濒危鸟及其环境公约》,苏联和日本1973年10月签署的《保护迁栖鸟和濒危鸟及保护措施公约》,日本和澳大利亚在1974年2月签署的《保护迁栖鸟和濒危鸟及其环境协定》,苏联和美国在1976年12月签署的《关于保护迁栖鸟及其环境公约》。上述六个公约都列出了物种名录,严格限制了对迁栖鸟进行贸易和获取的条件,但没有一个公约要求缔约国定期会晤或定期报告其就实施公约所采取的步骤。如东西方关系进一步恶化,将直接影响这些公约的实际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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