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动物迁徙物种公约事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02页(422字)

《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第15条规定,本公约1980年6月22日以前在波恩向各国家及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组织开放签字。第16条规定,本公约须经批准、接受、或核准后才能生效。成员国应将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委托保存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保存。第17条规定,1980年6月22日以后,本公约对所有的非签约国家或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组织开放加入,加入书应交保存国保存。第18条规定:(1)本公约从第15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保存国之日起的第三个月的第一天开始生效。(2)自第15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以后再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或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组织,本公约在有关国家或组织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后第三个月的第一天开始生效。第19条废止中规定,各成员国随时都可以用书面的形式通知保存国废止本公约,保存国收到废约通知12个月后,废约书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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