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林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11页(307字)

泰国森林资源十分丰富。但是,由于人口增加和工农业发展,森林资源曾遭到严重的破坏。长期以来,泰国政府重视以法治林。早在1913年制定了《森林保护法》。该法规定了森林采伐规则,并决定划出1500万公顷森林作为森林保留地。1960年9月2日,泰国颁布第一部《国家森林公园法》。规定,任何未利用的林地或地方,应用于游乐还是用于获利将由皇家法院决定。皇家林业厅保护与管理用于娱乐和游憩的地区,可分为四个类型:国家公园、森林公园、植物园和树木园。法律规定国家公园内的农民要全部迁出。迁出后,每户给安家费2000铢,土地40莱。还规定,禁止在森林公园内进行一切砍伐、利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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