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林业经营规划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45页(283字)

联邦德国森林经营水平居世界前列。1975年《联邦森林法》规定,参加合作的公有林和私有林主成立林业团体、林业协会、林业联合会3种管理机构,都有制定、协调、执行林业规划、计划的任务。根据《联邦森林法》规定,在制定林业总规划时必须注意地区规划和土地规划的衔接,尽可能有利于影响自然平衡的生产能力,有利于保护而免受自然的或人类的损害;尽可能广泛地为居民提供休憩场所;尽可能考虑和联邦旧毗邻地区的自然条件,经济和社会需要,还规定,林业团体必须使企业计划和经济计划相协调;使林业生产的重要计划和经营销售木材或其他林产品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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