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木材采伐义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46页(253字)

蒙古《森林法》规定,国家机关、合作社、社会团体和公民等木材采伐者必须做到:(1)严格遵守森林法。(2)采伐木材时随身携带采伐证。(3)保证遵守防止森林火灾的规定。(4)在采伐证规定期限内伐木和运材。(5)根据规定办法清理伐区,并将其移交给林业部门。(6)采伐木材余下的伐根高不得超过树木直径的1/3。(7)保证防火要求后,再对伐倒木进行集材和在发货地归塄遵守防火的要求。(8)同任何形式的破坏森林法规行为作斗争,并将所发现破坏行为通知主管部门或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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