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山林种苗贩卖注册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83页(210字)

韩国《山林法》第45条规定:(1)欲以贩卖山林厅长规定的山林用种子及山林用苗木为业者,应按农林水产部令规定,向汉城特别市长、釜山市长、道知事注册。但是,接受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指定的村庄或学校生产、贩卖的情况除外。(2)关于种、苗贩卖业者的资格,由总统令规定。第48条规定,山林厅长在种、苗贩卖者丧失第45条规定的资格,违反本法规定的命令时,可以取消种、苗贩卖业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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