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林地转让债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90页(448字)

英国《林业法》第43条规定:(1)根据《1923年林业(林地转让)法》第1条第1款(1)项转让给主管部长或他的任何前任或林业委员会的土地,如果部长一次出卖在5亩以上,根据《1923年林业(林地转让)法》第3条决定的金额,没有全部偿还由于政府转让土地的权利或利益所应支付的数额,那么:出卖土地的净收入或清偿上述数额必要的部分应由部长付给政府地产委员会并组成政府财产一部分;作为清偿所付款项应与出售总收入数额相等,或者是相当于出售总收入的部分。(2)按照《1952年王室年俸法》第1条世袭财产的收入可作为固定基金的一部分,但无论现在或以后君主统治时期的任何时间,也可停止作为该基金的一部分。在本法施行前,根据《1923年林业(林地转让)法》第3条,应付给政府的尚未偿还的赔偿金额,应把这部分基金付给皇室地产委员会。但在该法施行后,按照上述第1款或按照《1961年皇室地产法》第8条第1款的相应规定,已经付给皇室地产委员会的数额,应从全部金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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