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木材运输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16页(416字)

英国《林业法》第6条规定:(1)在林业委员会认为没有足够的运输工具,把木材从林地运至公路、铁路或水道时,本条各项规定有效。(2)根据下述各款规定,在林业委员会认为上述情况存在时,它可以作出决定,由土地所有人和占有人负担必要的运输工具费,但应由受益人支付合理的租金或道路通行费,以及由于运输造成的损失补偿费。所有人或占有人应执行这个决定。(3)在被要求提供所需运输工具的人作出答复前,委员会不应根据本条作决定。(4)因根据本条作出的决定而遭受损失的人,如果部长有规定,可按其规定的办法和条件,向部长申诉。部长可撤销或变更林业委员会的这项决定。(5)根据本条作出的决定,其结果如应支付租金、道路通行费以及损失补偿费,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应付的金额按下述规定估算: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案件,由皇家检验人协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确定;苏格兰的案件,由上述协会苏格兰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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