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山林组合中央会章程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31页(312字)

韩国《山林组合法》第52条规定,山林组合中央会的章程必须记载下列各款事项:(1)宗旨、名称和区域;(2)事务所的所在地;(3)有关会员的加入和退出的事项;(4)有关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的事项;(5)有关总会、总代会和理事会的事项;(6)有关任员的事项;(7)有关财产和监查的事项;(8)有关事业的事项;(9)有关会计的事项;(10)有关积累金的事项;(11)有关剩余金的处分和损失金的处理方法的事项;(12)有关经费赋课和过怠金征收及使用费和手续费的事项;(13)有关公告方法的事项;(14)有关章程变更的事项;(15)其他必要事项。章程变更未得到山林厅长的认可,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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