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木材工业规则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35页(337字)
新加坡《木材工业法》第21条规定,委员会可以经主管部长批准,制定为实施本法规定所必要的规章。在不影响一般原则的同时,规章可以:(1)规定定级、加工、干燥、养护、包装、捆扎木材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定级需要支付的费用。(2)管理并控制从原木加工到木材出口的出口木材生产的所有阶段。(3)规定对木材的重点定级和检验。(4)规定对定级员进行培训。(5)规定出口人、生产人、包装入、供应人提交的统计资料的形式或格式。(6)规定依照本法申请注册的方法,申请人应提供的细节问题,注册方法,提出的条件和注册后签发证明书的一种或多种格式。(7)规定本法或依据本法规定进行的事务应收取的费用。依据本条规定制定的所有规章均应在政府公报上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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