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森堡建立自然公园审批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53页(232字)

卢森堡1993年《关于管理自然公园的法案》中规定,建立国家自然公园是由代表自然计划和市政当局的中央管理机构的负责人提出,并委托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起草建立自然公园的计划。该项计划起草活动要经过准备调查和详细调查,并将他们的意见在递交自然计划高级委员会、环境保护高级委员会及自然计划各部门之间的委员会之前送予本地政府审批。起草的法律章程将被送至政府委员会,但在公园正式建立起来之前,该章程还要经过最终的民意测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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