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城市公园监督处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81页(322字)
日本《城市公园法》第11条规定,对下列各项行为之一者,公园管理者可根据本法律取消许可或变更条件,停止工程的进程,如对公园内原有构筑物有可能造成损害时,可令其设置必要的防范设施。或命令其恢复城市公园的原状:(1)违反本法律或根据本法律所订政令者;(2)违反本法律的附加条件者;(3)用不正当的手段而得到本法律的许可者。对下列情况,公园管理者根据本法律及上述规定予以处分,或依照该项规定令其采取必要的措施:(1)其工程对公园有妨碍时;(2)显着地妨碍城市公园的保护,及公众对城市公园的利用。公园管理者根据前两项规定进行处分时,要使处分者明白受处分的原因,但当被处分者不接受处分或时间来不及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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