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鸟兽标本注册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85页(201字)
韩国《鸟兽保护及狩猎法》第23条规定:(1)以鸟兽标本的制造和贩卖为业者,应根据农林水产部令规定,到市长、郡守处注册。(2)标本业者须备置明确记载标本(包括制造标本用鸟兽)之出处,种类数量及交易对方的账簿。(3)市长、郡守为鸟兽的保护、繁殖而必要时,可以按总统令规定下达必要的监督令。(4)标本业者违反本法及本法规定之命令时,市长、郡守可取消其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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