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鸟类保护计划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02页(229字)

韩国《鸟兽保护及狩猎法》规定:(1)山林厅长为保护和繁殖鸟兽,应制定鸟兽保护基本计划,并告示之。(2)汉城特别市长、直辖市长、道知事应制定鸟兽保护工作计划。制定变更工作计划时,应向山林厅长报告。《鸟兽保护及狩猎法施行令》规定,制定鸟兽保护计划,应考虑鸟兽栖息情况,规定计划施行期限;鸟兽保护区、特别保护区及禁猎区的设置;鸟兽的人工繁殖及放养;对有害鸟兽的措施;鸟兽栖息状况的调查;有关鸟兽保护事业的教育等。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