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区漂流木材收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39页(382字)

1949年8月1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发布《东北区收集漂流木材奖励办法》。共9条。主要规定:(1)为了减免木材漂流损失,特制定本奖励办法。具体奖励标准须根据距离远近,每根材积大小,按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执行,由当地林务机关与地方政府协议,临时酌情决定。(2)因洪水如有大量木材漂散河川两岸,林务机关可请求地方政府协助,划出区域,统一委托群众搜集,由政府负责与林务机关联络,搜集完后交由地方政府通知林务机关,检收付款,免去个人往返联络的麻烦。如因洪水鼓坏河埂,木材顺河流下,情势紧急,林务机关必须立即与当地政府联络,发动群众抢救,尽可能将木材拖至岸上,林务机关可依奖励标准付款奖励。对有显着成绩,并能号召大家参加抢救者,酌情给予特殊的奖励(奖状奖金)。(3)个人搜集的漂流木,不经过地方政府,经调查属实者,亦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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