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保护山林措施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50页(273字)

1950年2月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护林布告》。主要规定:(1)立即停止滥伐滥砍,对违犯者,当地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可派武装保护山林,并通知各该当地采购木料人员,立即停止向群众和区村干部收买木材。如需用,应通过当地林业专管机关批准统一供给。(2)对破坏山林的主要分子要追究责任。(3)凡未确定林权的山林,一律暂由各该地林业专管机关管理。无论公私山林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入山砍伐。(4)凡未确定林权的山林,其木材的采伐,应向林业机关支付山价,过去收存的山价亦应即刻移交当地林业机关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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