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业资金使用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56页(381字)
1964年4月24日,林业部、财政部发布《林业资金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其中规定(1)林业资金的安排使用,必须合理安排,重点使用,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做到少花钱,多办事,效果好。各级林业财务管理,应当正确贯彻执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除中央专案拨款外,分配给各级的林业资金,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列入各级预算。林业部门所属单位,都应当实行定员、定额、定任务的管理办法。(2)林业基本建设投资用于造林建设费、经营设施费、设备购置费和其他费用。(3)林业事业费用于营林机构经费、森林保护费、勘察设计费、科学研究费、中等专业教育费、技术学校经费、干部训练费、企业拨款和其他林业事业费。(4)国有林育林基金,首先用于森林采伐迹地更新;其次用于造林、育林等生产费用,以及补充基本建设投资和事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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