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速生林地建设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60页(543字)

1986年9月19日,林业部发布《关于速生丰产材林基地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主要规定:(1)基地建设的基本原则是,以县或大型国营林场为单位,选择最好的立地条件和最适宜的优良树种,营造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的规模一般不少于10万亩,且相对集中,能形成年产木材5万立方米以上。两县或数县相邻地区,适宜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面积在10万亩以上的宜林地,可统一规划设计,分县施工管理。(2)基地建设,要按工程项目进行管理。(3)必须认真执行林业部印发的《造林技术规程(试行)》和《各主要树种速生丰产技术标准》,实行科学造林,集约经营,做到“造一片、成一片”,达到规定指标。(4)必须建立严格的检查验收制度。县林业部门每年全面组织检查验收,签发合格证;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部门每年抽查一至二次,抽查面积不得少于作业面积的2%至3%,检查验收结果抄报林业部。(5)建立技术经济和资源档案。(6)凡有国家基地建设任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县林业部门和国营林场,均应有专人管理。健全与完善生产责任制。做到报酬合理,赏罚分明。(7)资金。应靠多渠道筹集。来源包括:国家预算建设资金、林业项目贷款、育林基金、其他林业贷款、自筹资金以及利用外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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