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牛瘟动物证明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37页(611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2.1.4.4条规定,当从无牛瘟国家进口家养反刍动物和家猪时,各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动物:(1)装运之日起无牛瘟临床症状;(2)自出生或至少过去21天内一直饲养在无牛瘟国家。第2.1.4.5条规定,当从无牛瘟国家进口野生反刍动物和野猪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动物:(1)装运之日起无牛瘟临床症状;(2)来自无牛瘟国家;并且,如果该原产地国与某一被认为牛瘟感染国家具有共同边界;(3)装运前置检疫站隔离观察21天。第2.1.4.6条规定,当从无牛瘟国家进口家养反刍动物和家猪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动物:(1)装运之日起无牛瘟临床症状;(2)自出生或至少过去21天内一直饲养在无官方报道发生牛瘟的养殖场内,且该养殖场位于非牛瘟感染区域;(3)装运前置检疫站隔离观察21天;(4)从未接种过牛瘟疫苗。第2.1.4.7条规定,当从无牛瘟国家进口野生反刍动物和野猪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动物:(1)装运之日起无牛瘟临床症状。(2)装运前置检疫站隔离观察21天。(3)从未接种过牛瘟疫苗。(4)于装运前15天到4个月内曾接种过符合国际兽疫局标准的疫苗。如果出口国禁止接种疫苗,在装运前检疫期间或运输过程中,可考虑接种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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