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塞俄比亚牲畜租赁账目清算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86页(233字)

埃塞俄比亚1960年《民法典》关于牲畜租赁的第2764条规定:(1)如果合同终止或被废止,应编制一个新的牲畜清单。(2)出租人可在所编制的一个清单指出的范围内拿走各种牲畜。(3)剩余的牲畜应在出租人和佃户间均分。第2765条规定:(1)如果牲畜减少到第一个清单指出的数量以下,出租人可拿走剩余的牲畜,当事人应均摊损失。(2)佃户不必对这种亏损承担责任,但这是由于他的过错或他对其承担责任的另一人的过错所致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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