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家畜家禽批发商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88页(298字)

美国《1921年批发商和牲畜围场法》规定,批发商(包括活禽经销商和生产者)在从事家畜、禽、肉及肉制品、活畜、禽制品等商业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1)不公正的、歧视性的或欺诈性的行为;(2)给任何人或任何地方提供没有道理的优先权、好处或造成损害;(3)向另一个批发商出售或购买以影响市场供应;(4)任何可能控制价格,形成垄断或抑制商业的行为;(5)密谋策划分配销售区域或销售额,密谋控制价格或用非法手段帮助另一批发商。该法还规定,农业部长有权对任何一个他有理由相信已经违反、或正在违反法律的批发商采取措施。批发商与家畜围场处可以对批发商进行指控。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