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动物经营许可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89页(226字)
墨西哥《动植物保护法》第75条规定,下列企业单位必须获得农牧部的许可并在其监督之下方能开工开业:(1)凡加工、贮存、保藏、运输、推广和买卖畜产品、畜副产品的单位,生产供动物使用或消费的生物制剂、化学制品、药品、家畜饲料的单位,以及进口上述物品的单位;(2)凡推销观赏和玩耍动物的单位;(3)所有官方或私人诊断、研究和试验中心、所或站。第76条规定,上述各单位必须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必需的工作条件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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