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家畜共济金支付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92页(214字)
韩国《畜产法》规定,在相当于下列各款之一的情况下,支付共济金:(1)死亡;(2)依据于其他法令的屠宰处分;(3)依据本法规定的家畜的屠宰。加入家畜共济的家畜符合下列各款之一时,可以不支付全部或部分共济金:(1)自交纳共济金之日起,在30日内死亡时;(2)因饲养者故意不遵照家畜共济团体旨在防止损害的合理的管理指导而死亡时;(3)已确认就该家畜向家畜共济团申报之事实是虚假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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