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畜产业协同组合畜产契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93页(226字)
韩国《畜产业协同组合法施行令》规定:(1)拟设立畜产契约时,须由区域内居住的人10人以上的地区组合组合员作为发起人,并召开设立准备会,制定章程,经创立大会议决后报地区组合长批准。(2)设立准备会的议事以到会养畜家的过半数赞成而议决;创立大会的议事以创立大会开会前向发起人提出设立同意书的、具有契员资格者的过半数赞成而议决。(3)除第1项及第2项外,有关契的设立程序及批准申请的所需事项由中央会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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