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畜产组合中央会章程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98页(200字)

韩国《畜产业协同组合法》规定,中央会的章程须记载下列各款事项:(1)目的和组织;(2)名称和区域;(3)事务所的所在地;(4)关于出资的事项;(5)会员的加入和退出;(6)会员的权利和义务;(7)大会、代议员会及理事会;(8)任员和干部职员;(9)业务的执行;(10)经费赋课和过怠金的征收;(11)畜产金融债券;(12)会计;(13)公告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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