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饲料违法处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17页(326字)
美国《州级饲料法案》第13条规定:(1)已判定有违反本法任何规定的人、或者妨碍、阻止、阻挡或企图阻挡检查官员或其正式授权的代理人按照本法的规定行使职权而判为不端行为罪的人,对于首次违法处以罚款。(2)接受告发违法的报告后每位律师有责任促使有司法权能的法庭尽快立案和起诉。在对这类检举作违法的判决前,应当给销售者申诉其意见的机会。(3)检查人员有权申请且由法院批准的暂时的或永久的指令,以制止任何人违反或继续违反本法的任何规定或根据本法制定的任何规章和条例,尽管现存的其他方式可从法律上纠正。(4)任何人受到由本法的规定产生诉讼、命令或规章而造成的不良影响可在45天之内向法院申诉,对上述诉讼给予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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