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家畜检查实施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18页(297字)
韩国1984年《家畜传染病预防法》规定:(1)为防止家畜传染病的发生或蔓延,道知事认为必要时,可依据农水产部令之规定,令家畜的所有者接受对其家畜的检查、注射、药浴或投药;可让总统令规定之规模以上的家畜饲养者设管理兽医师。(2)为防止家畜传染病的发生或蔓延,农水产部长官或道知事认为必要时,可令家畜产品作业场、化制场、种畜场、种鸡场及孵化场的种畜、种鸡及设施接受农水产部令规定的定期检查。(3)当依据上述规定而接受了检查、注射、药浴或投药的家畜的所有者有请求时,道知事须依据农水产部令之规定,交付证明实施了检查、注射、药浴或投药之事实的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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