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兽畜屠宰作业场取消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36页(303字)
韩国1984年《畜产品卫生处理法》规定:当作业场相当于下列各款之一时,道知事可取消作业场的设置许可或品目许可,或在6个月的范围内,令其在一定期间停止全部或部分业务:(1)自取得作业场设置许可之日起,1年内未设置作业场时;(2)自接受完作业场竣工检查之日起,在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而未使用作业场时;(3)未进行本法规定之申告时;(4)2年间连续不使用作业场时;(5)其他违反本法或依据于本法之命令时。道知事认为作业场上发生了公众卫生上的重大危害,或认为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时,可取消作业场的设置许可,或令其在一定期间内变更作业场的位置或设施,或停止设施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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