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牧场保护改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49页(329字)

日本1991年《牧场法》第9条规定:(1)牧场由于明显荒废、保水力下降、土地遭到侵蚀,可能对国土安全带来隐患时,都道府县知事有必要在一定限度内限定时间及区域消除隐患,促使牧场所有人和管理人采取草种改良及牧场改良必要措施。(2)都道府县知事采取前项指示,必须依照下列原则:采取相关措施必须具备技术保证,减少牧场有效利用费用;实施促进国土保全措施同时,应当提高牧场利用效率。(3)都道府县知事采取第1项指示情况下,施行管理的该牧场所有者,必须给予其陈述意见的机会。第13条规定,完成第9条第1项指示措施时,不得拖延,必须把情况报告给都道府县知事。第24条规定,违反第9条第1项规定者,可以处以3万日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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