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天然牧场划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50页(390字)

保加利亚1946年《劳动土地所有法》第66条规定,所有的乡的天然牧场和国家和乡的土地都要按1903年确定的地界划分。在划分过程中,从1903年12月31日至1933年7月1日期间占有的乡有和国有土地都要进行查找、测量和估价。私人地产的数量根据1903年地产总测量地册确定,在没有这种地册的地方则按该年不动产的登记或该年之后的首次登记确定。在没有不动产登记的情况下,私人土地界限根据了解地界的忠实老年人的证词确定。凡在1933年7月1日后占有国家土地资产的土地,包括乡有天然牧场和国有土地,都按行政程序予以撤销。测量乡所占有的土地的费用由有关乡承担,而国家占有的土地——由国家土地基金承担。划分乡有天然牧场、乡有和国有土地、查找他们占有的部分土地,从本法生效之日起3年内由乡劳动土地所有委员会进行。在此期限之后不得查找占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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