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畜禽品种认可评审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54页(346字)
中国1994年《种畜禽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畜禽品种的认可与新品种的鉴定命名,必须经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评审后,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地方畜禽品种的认可与新品种的鉴定命名,必须经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畜禽品种,由批准单位颁发品种证书,予以公布,并列入国家的或者地方的畜禽品种志。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和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及科研、教学、生产单位的有关专家组成。第13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12条的规定经营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方可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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