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1996年防止疯牛病传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61页(460字)

1996年3月29日,农业部以农检疫发[1996]3号通知再次发出关于重申严防海绵状脑病传入我国的通知。通知重申:(1)禁止从发生牛海绵状脑病的国家进口(包括直接进口和转口)牛、牛胚胎、牛肉及其制品、肉骨粉等动物饲料;(2)加强旅、邮检工作,严禁邮寄或旅客携带牛肉及其制品入境;(3)来自牛海绵状脑病疫区国家的国际航行船舶,在我国停留期间,要对船舶上的牛肉及其制品做封存处理;(4)如发现牛海绵状脑病病例或可疑病例,必须及时向我部报告;(5)请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并做好有关宣传解释工作。1996年7月12日农业部又以农检疫发[1996]7号通知发出:(1)禁止从上述有痒病的国家进口(包括直接进口和转口)、羊胚胎、羊精液、羊肉脏(含肠衣)及其制品、肉骨粉、骨粉、羊脂(油)以及含有羊蛋白的动物饲料等。(2)加强旅、邮检工作,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上述禁止进境物入境。(3)对使用来自有痒病的国家的羊肉及其制品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在我国停留期间,一律封存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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