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假兽药生产经营禁则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64页(177字)
中国2001年《兽药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1)以非兽药冒充兽药的;(2)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不符合的。禁止生产、经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1)未取得批准文号的;(2)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明文规定禁止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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