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监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67页(428字)

中国2001年《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负责全国兽用生物制品的质量监督工作和质量技术仲裁。省级兽药监察所负责本辖区内兽用生物制品的质量监督工作。第38条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用生物制品:(1)无产品批准文号的;(2)未粘贴进口兽用生物制品专用标签的;(3)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田间试验、区域试验的,或者田间试验、区域试验的范围、期限不符合规定的,或者田间试验、区域试验收取费用的;(4)以技术服务、推广、代销、代购、转让等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经营活动的;(5)其他农业部明文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第39条规定,对非法生产、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不得核发其产品批准文号。经批准筹建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在筹建期间,有非法生产、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不予验收。第40条规定,严禁任何地区的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形式限制合法企业的合法兽用生物制品的流通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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