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网目网具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97页(403字)

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1983年10月4日修订、颁布《欧洲经济共同体渔业资源保护技术措施条例》规定:(1)本条例附录中对有关的区域、网型和时间规定了可用的最小网目尺寸,自规定日期开始,禁止使用或拖曳网目小于这一尺寸的拖网、丹麦曳网或类似的网具。可通过成员国代表表决方式,决定对300力额定功率的渔船在北海捕捞鳎、鲽鱼和牙鳕所用的网目;决定其网目在何等条件下可不达到90毫米。欧共体理事会可以正式投票决定是否有必要把在海峡使用的任何形式的网具的网目规定为80毫米。(2)在本条例附录中规定的水域区域内,禁止使用囊网网目为55毫米至附录中的该区规定的规格的网目。(3)禁止用网目小于80毫米的拖网、丹麦曳网或类似的网具在附录规定区域内捕捞无须鳕。(4)网目可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测量。(5)堵塞网具任何一部分的网目或实际缩小其规格的任何装置都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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