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双壳贝类生产卫生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01页(345字)

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1991年颁布《活双壳贝类生产和投放市场的卫生条件的规定》规定:(1)直接供人类食用投放在市场的活双壳贝类必须来自原捕捞地;必须在捕捞后从捕捞地区运到调度净化中心、暂养地区或加工工厂;必须在批准的设施内进行净化,以便出售。(2)成员国应保证,处理活双壳贝类的人员,在生产和投放市场当中,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遵从本法的要求;负责调度和净化中心的人员应特别保证进行有代表性的抽样、分析,建立永久性记录供主管当局审查。(3)主管当局对不符合要求的调度和净化中心应采取必要措施;主管当局因为卫生原因,可禁止在一些地区捕捞活双壳贝类。(4)必要情况下,欧共体的专家和成员国主管当局可以联合进行现场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知各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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