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双壳贝类暂养卫生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02页(472字)
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1991年颁布《活双壳贝类生产和投放市场的卫生条件的规定》的附件中规定:(1)暂养的活双壳贝类技术处置方法,必须在浸入自然水中后,有滤食性的活力;(2)活双壳贝类在不能保证净化的情况下,不能增加暂养密度;(3)活双壳贝类必须在合适的时间中,浸放在暂养地区的海水中,使细菌水平降低到本指令允许的水平;(4)暂养有效的最低水温,必须由主管当局,根据当地需要,决定和宣布每个放置品种和地区;(5)暂养活双壳贝类,必须经主管当局批准,放置地区的地界必须有明显的浮标、标柱或其他固定的表明工具,区间最少距离为300米,同时,暂养区和捕捞地也应距离300米;(6)在暂养区内的位置,必须很好地隔开,防止各批混合,必须使用“全部进来,全部出去”的系统,做到以前各批全部移出之前,新批不进入暂养区;(7)暂养活双壳贝类来源,暂养时期、区域和暂养后该批的去向地的永久记录,暂养区域管理人必须保存,以备主管当局检查;(8)从暂养区捕捞后,运送到调配中心或净化中心或加工厂时,必须跟随登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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