冈比亚海洋渔业区域权益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51页(454字)

冈比亚于1968年修订、颁布《领海和毗连水域法》,对冈比亚的领海和毗连水域范围和主权作出规定。1977年颁布《渔业法》,对冈比亚管辖下的渔业水域作出说明,即领海指从低潮线或从地理基线(当与低潮线不一致时)扩展到200海里距离的冈比亚海洋水域,以及根据冈比亚现行法律或有效条约而宣布对其拥有专属捕权或渔业管理权的任何海洋水域。该法规定,渔业主管部长应与本地区的其他国家政府特别是与那些分享同一或互相有关的资源的国家的政府协商,以便保证本地区所有国家的渔业管理和发展计划最大限度地协调一致;应与本地区的其他国家确立双边或地区级的互惠捕鱼权;为捕捞量和渔获量的分配以及联合保护措施或地区性保护措施的制定做准备;为联合渔业管理团体或地区性渔业管理团体的建立和工作做准备。还规定,渔业局长应当与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合作,鼓励与邻国签订有关互惠捕鱼权和联合开发措施的协定,必要时签订有关进行联合经营的协议和其他转让技术和经验的协议,以及允许以地方为基础的渔业发展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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