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里塔尼亚领海捕鱼许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83页(225字)

毛里塔尼亚1966年《关于管理领海毗连区渔业的决定》第1条规定,无论任何国籍的船只,其船主欲进入毛里塔尼亚领海毗连区捕,均须向毛里塔尼亚渔业主管部长申请捕捞许可证。第2条规定,这种捕捞许可证只有在全部渔获物都符合毛里塔尼亚陆上加工厂的明确条件下才能颁发。第3条规定,只有在一个外国政府与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之间存在双边协定的情况下,挂该外国政府船旗的船只方可不受本决定第1条、第2条条款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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