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蓬捕捞许可缴税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87页(190字)
加蓬《关于管理拖网捕捞和渔船注册的法令》第4条规定,在现用捕捞许可证到期之前,将新的捕捞许可证的税款交给国库,由国库发给盖有图章的有证明力的存根,在这种情况下更换捕捞许可证当然可以被默许延期。但是如果企业违反渔业管理规定,可以不以企业意志为转移地随时收回捕捞许可证,而不影响1972年8月29日第63-72号令第7条规定的处罚。
上一篇:吉布提渔业许可制度立法
下一篇: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捕捞许可立法